裝修工人違規留宿發病離世,房主獲賠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
作者: 揭陽房產網
更新時間: 2022年03月29日 10:37:31
游覽量: 145
簡述:
房主田女士認為裝飾公司疏于管理、工人違規留宿,自己則因為內心惶恐在外租房居住。雙方多次協商未果,于是田
新京報訊(記者 薄其雨)北京市房山區一房主家房子還未裝修好,裝修工人卻突發疾病在房主家中離世。房主田女士認為裝飾公司疏于管理、工人違規留宿,自己則因為內心惶恐在外租房居住。雙方多次協商未果,于是田女士將裝飾公司起訴至法院,要求其賠償房屋價值貶損、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租房費用等共計25.5萬元。3月28日上午,新京報記者獲悉,近日,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,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,駁回其他訴訟請求。
裝修工人違規留宿房主新房中突發死亡
法院介紹,2020年3月,田女士與北京某裝飾公司簽訂《裝飾施工合同協議書》,約定由裝飾公司為田女士房屋進行裝修,工程期限為60日,工程款5.45萬元。合同簽訂后,裝飾公司開始施工。在工期進行了一個月后,工人孟某開始在涉案房屋內白天做工、晚上居住休息,其他工人則回家休息。不料,孟某在晚上休息時,突發疾病死亡。經公安機關認定,孟某為猝死,不屬于刑事案件。
田女士認為,在裝修過程中,由于裝飾公司疏于管理,裝修工人違規留宿于裝修房內且發生死亡事件,她本人對此感到惶恐不安,自己在房屋裝修完畢后數月不敢正常入住,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,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狀態。裝飾公司在事發后,對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一直未予明確回復。因此田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價值貶損15萬元,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,并支付田女士房屋租金2.4萬元,以及承擔案件訴訟費等共計25.5萬元。
在庭審過程中,被告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,工人孟某并非在房屋內死亡,現場還有輸液瓶,如果人已經死亡是無法進行輸液的;所謂兇宅,是指在房屋中發生自殺、他殺或者其他類似的重大案件,而孟某生病死亡系正常死亡,所以涉案房屋與兇宅毫無關系;涉案房屋裝修未延遲交付,田女士已入住一年多,沒有發生實際損失,對其而言房屋并非用于交易,房屋的使用價值并未降低,而且田女士主張的租房情況與本案無關,所以不同意田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事件發生后,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與田女士多次于線上溝通此事。田女士認為此事的發生,導致自己長期在外租房居住,雙方未對涉案房屋進行交接,一段時間內未拿到房屋鑰匙。朱某則向法庭提交了視頻及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據,證明在工期完成時,田女士已到過涉案房屋進行驗房,公司應田女士代為賣房的要求,將房屋鑰匙放置房屋中介處,不存在延遲交房等情況。
房主獲賠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
房山法院認為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此案中,北京某裝飾公司在為田女士所購房屋進行裝修時,其雇傭的工人應僅進行裝修工作及因裝修而產生的必要生活行為,但工人孟某卻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內,超出了裝修工人應從事的行為邊界。根據調取的公安機關卷宗可知,孟某確系在涉案房屋內死亡,死因為突發疾病,孟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其近親屬,其死亡本身不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房屋發生正常死亡的情形之列,廣大群眾對該類房屋普遍存在忌諱、不安、恐懼等抵觸心理,雖然損害并未實際發生,但客觀上勢必導致該類房屋相對難以轉讓、出租或交換價值貶損,對于該部分損失裝飾公司應予賠償,鑒于田女士不申請鑒定,法院綜合事件發生時的房屋價格、裝飾公司的過錯程度、房屋受影響程度等因素,酌情確定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。
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,此案中遭受損害的為房屋本身,不屬于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,田女士雖因該案可能會產生精神困擾,但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,因此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。關于房屋租金,若因完工時間延遲導致產生房屋租金損失,則該損失應屬于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應解決的問題,若因死亡事件致使田女士無法入住產生租金損失,則該損失的發生因田女士同意裝飾公司代為出賣房屋而免除,所以對租金損失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后,法院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審理查明的事實,判決北京某裝飾公司賠償田女士房屋貶值損失4萬元,駁回其他訴訟請求。